5123导航请销假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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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教职工因公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,一律实行请假或报告制度,按规定审批权限履行请假手续,获批准并安排交接好工作后方可离开。
第二条 因公出差一律填写《出差审批单》。各系部(处室)中层干部经系部(处室)负责人签字,分管领导签署意见,由主要领导审批;其他教职工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。批准后,系部人员报系部综合科备案;各系部中层干部、各处室人员报人事处备案。由于各种原因延长时间及时告知备案部门,出差返回后及时到备案部门报到,否则按旷工处理。
第三条 教职工请假一律在智慧喀什系统上填写《请假审批表》,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,经批准后予以实施。所有请假均需按审批程序结束后打印两份,分别报人事处和系部综合科登记备案。
第四条 所有假期如遇国家法定假期、寒暑假和公休日不顺延。
第五条 审批权限
(一)县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因私请假,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。
(二)系部、处室负责人,请病事假1天以内(含1天),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,由学院主要领导审批。报党政办公室、组织部、人事处备案。
(三)系部(处室)中层干部,请病假3天以内(含3天),由系部(处室)负责人审批;4天以上逐级签署意见后,报分管领导审批,经分管领导审批的的假条报人事处备案。
(四)处室教职工请病事假3天(含3天)以内的,由所在处室负责人审批;4天以上逐级签署意见后,报分管领导审批,经分管领导审批的的假条报人事处备案。
(五)系部教职工请病事假3天(含3天)以内,由所在系部科室负责人审批,专任教师由教研室、教务科逐级审批;4天至15天(含15天),逐级签署意见后,由系部(处室)负责人审批;15天以上,逐级签署意见后,报分管领导审批,经分管领导审批的假条由系部综合科和人事处备案。
(六)教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并有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的,15天以内(含15天)由系部(处室)负责人审批;15天以上的逐级签署意见后,报分管领导审批。
(七)专任和兼课教师请假,除按上述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外,调整安排好教学任务后方可离岗。
第六条 假期不得超过批准期限,特殊情况需续假的,应提前按审批权限报告,事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。假期执行完毕,请假人返回工作岗位,应及时向备案部门销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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